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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新规:未竣工验收交房 出现房屋质量问题投诉不受理

2018年01月31日 来源:淄博在线

近日,淄博市住建局公布了《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凡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发生的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市民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信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机构反映并请求协调、保修、处理等。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我国正处于改革的攻坚期、发展的关键期、矛盾的凸显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维权意识不断增强,更加关注工程质量特别是房屋建筑的结构安全、观感质量和使用功能,涉及的投诉已成为当前社会的热点、焦点。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制度,出台《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有利于规范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工作,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淄博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投诉处理办法》共24条,主要内容包括制定文件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投诉处理机构的设置、投诉处理的程序和时限、保修义务和经济责任的承担、投诉处理的原则、投诉处理的监管等七个方面。

对于淄博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期内,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市民可通过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信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他机构反映并请求协调、保修、处理等。工程的最低保修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施工企业对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销售的商品房的保修期,自商品房交付购房人之日起计算,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

质量投诉时,投诉人应出示身份证明,阐明投诉理由、投诉目的、请求处理事项,并提供工程质量缺陷的证据。投诉人应提供能证明其产权关系的有效文件,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产证》(《不动产权证书》)等。

需要注意的是,下列情况不属于质量投诉受理范围:工程未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备案的;工程超过保修期的;已进入仲裁或者司法程序的;因用户装修改造、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的质量缺陷;因不可抗力造成的质量缺陷;投诉处理完毕,投诉人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复投诉的;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投诉人以经济赔偿作为投诉处理前提条件,导致无法维修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处理的情形。

在工程质量投诉处理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责任方存在下列行为的,予以通报批评、约谈、记录不良行为、媒体曝光;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同一年度内开发(建设)单位的开发项目,施工、监理单位所经营管理的工程项目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引发多次投诉、上访的;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工作推诿扯皮、不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或多次维修仍未解决所投诉质量问题的;对质量投诉处理不力,造成群体上访或越级上访,被新闻媒体公开曝光等现象的;质量责任方存在情节严重的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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